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111987********,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号楼**梯**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村**组)。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某与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王某某(均已判刑)在老挝“天阔”公司,以团队化运作的方式,伪装成成功男性的身份,在社交软件上以交友、恋爱名义取得女性信任,再以在某平台投资赚钱为由,骗取对方向该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转账。2019年6月份,被告人林某某成为该公司305办公室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以梁某甲为组长、梁某乙、梁某丙、王某某等人为组员的小梁组、渣男组等诈骗小组。
2019年5月初,梁某乙以虚构的连锁餐饮老板“黄某某”的身份,先是在“探探”社交软件上添加被害人秦某某为好友,后再添加秦某某为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交友、恋爱。梁某乙在取得秦某某信任后,以投资赚钱为由,骗取秦某某向“天阔”公司控制的“蚂蚁金服”平台上投注。截至2019年7月2日,秦某某共计被骗人民币756,527元。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担任小梁组所在305办公室的管理人员后,合计帮助诈骗被害人秦某某40万元。
2019年7月至9月间,梁某乙、梁某丙继续使用“黄某某”的身份与秦某某聊天,先后以带秦某某回本、以公司周转需要借款为由,让秦某某继续向上述平台投注或向秦某某借款50万元,均因秦某某要求见面未果。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与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王某某共同分析、研究如何诈骗被害人秦某某。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6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及非同案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利
检察官助理:孔瑶婷
2020年10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溧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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