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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贩卖毒品、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122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路**号。2017年4月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7月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本院依法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1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小区**栋**房。2017年7月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本院依法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22时许,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被告人林某某从一个微信名为“**”的微信好友(在逃,身份待查)手中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粒重约0.1克)和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聂某某,从中牟利100元人民币。

2019年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宾馆”4018房内,与被告人林某某、吸毒人员聂某某(另案处理)、姚某某(另案处理)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同场吸食了聂某某出资购买的1粒麻古和约0.2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聂某某、姚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指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一次贩卖毒品约0.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均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19年5月9日

附项:

1.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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