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8〕54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旅店经营,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8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新洲区**街**路“**”旅社,同余某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交易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俗称“麻果”),交易完成后被布控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称量,其交易的疑似毒品净重0.58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交易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毒品扣押照片、毒资照片、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毒品称量照片及毒品封装照片、涉案人员身份信息表;2.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3.证人余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冰
2018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速裁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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