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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按照其与陈某某的约定,在佛山市禅城区朝一商业街旧市场门口,进入陈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商务车内,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陈某某1小包毒品,陈某某通过自己昵称为“C JH”的微信账户将毒资500元人民币转账到被告人林某某昵称为“武”的微信账户上。被告人林某某与陈某某交易完毒品下车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被告人林某某卖给陈某某的一小包毒品,经称量净重为0.6克。经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本强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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