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道军,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派出所**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3月20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8月2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道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林道军在武冈市展辉医院停车场将约1.6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龙某某,从中获利200元。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林道军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道军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道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道军系毒品犯罪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附:1.被告人林道军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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