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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流水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经事先与吴某某联系,双方约定吴某某以9万元人民币向被告人林某甲购买200克毒品“K粉”。2019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甲先将1.01克的“K粉”样品交给吴某某进行验证,之后于当晚在平潭县流水镇松南村上游82号附近路口进行交易。公安民警在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并当场扣押“K粉”182.03克(含装重)及现金9万元人民币。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扣“K粉”检出氯胺酮成分,氯胺酮质量百分含量为3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缴交收据、支付宝账户信息截图、通话清单、微信信息及聊天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林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毒品定性、定量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平面图、指认照片、手机提取照片、辨认笔录等;。

6. 其它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向他人贩卖毒品“K粉”(氯胺酮)182.03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特情介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因有多次行政处罚的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云玲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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