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与吸毒人员叶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两人在电话中商定被告人林某某向叶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毒资为人民币200元,并约好在闽侯县祥谦镇禄家村被告人林某某家中交易。当日傍晚,叶某某到禄家村村口后,被告人林某某在闽侯县祥谦镇禄家村**号家中,将约0.2克海洛因贩卖给叶某某,并当场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因吸毒被闽侯县公安局祥谦派出所电话传唤后,主动至该所接受调查,到所后主动供认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桂标

检察官助理:焦莉萍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