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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51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因犯抢夺罪2019年1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8时许,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林某某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林某某表示同意,双方约定在雷州市英利镇聚福宾馆停车场处交易。时至当晚9时许,林某某来到雷州市英利镇聚福宾馆停车场与陈某某相遇,陈某某递给林某某400元,林某某收到毒资后,就到雷州市英利镇聚福宾馆606房取二小包毒品交给陈某某。双方交易完毕后,民警将林某某抓获,并扣押涉案毒品、毒资、手机。经称量,涉案毒品净重0.42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毒品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毒资、手机等;2. 书证: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称量笔录、违法犯罪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等;3. 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且贩卖毒品净重0.42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刑罚执行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锟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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