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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雪儿”,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自贡市人,户籍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湾**号。2019年12月6日,因吸毒成瘾,经屏山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屏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明某某通过微信账户转账给被告人林某某微信账户200元向游某某(已判)购买冰毒和麻古,由被告人林某某在自贡金府大厦6楼楼梯间交给明某某。

2019年10月20日,明某某通过微信账户转账给被告人林某某微信账户400元向游某某购买冰毒和麻古,由被告人林某某在自贡金府大厦6楼楼梯间交给明某某。

2019年10月21日,明某某通过微信账户转账给被告人林某某微信账户200元向游某某购买冰毒和麻古,由被告人林某某在自贡金府大厦6楼楼梯间交给明某某。

2019年10月28日,明某某通过微信账户转账给被告人林某某微信账户200元向游某某购买冰毒和麻古,由被告人林某某在自贡金府大厦6楼楼梯间交给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帮助他人四次贩卖毒品给明某某,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冬梅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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