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48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梁敏杰,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3时许,潘某某与关某某(已另案起诉)等人在关某某位于佛山市高明**的别墅里提议饮“茶仔”(毒品),并叫潘某某找苏某某(已另案起诉)购买“茶仔”。苏某某因没有货,就让潘某某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酒吧找被告人林某某购买毒品。随后潘某某与关某某一起驾驶一辆宝马GT5汽车前往**酒吧。途中关某某微信转账6100元给潘某某,潘某某收到钱后微信转账6100元给苏某某购买“茶仔”。后关某某再次转账1400元给潘某某让其向苏某某再购买“**”,潘某某再次转账1400元给苏某某购买“**”。苏某某收到钱后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林某某,林某某收到钱后在**酒吧门口向一名男子“**”购买了10包“茶仔”和5包“**”,并给“**”现金2500元,转账2500元,共给5000元。之后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苏某某,按苏某某的吩咐在**酒吧门口与关某某接头,并将8包“茶仔”和4包“**”交给了关某某,自己留下2包“茶仔”和1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邵健忠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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