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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93********,初中文化,现住湛江市霞山区**村**路**巷**号**房。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5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同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门口公交车站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毒品冰一小包,交易毒资为330元人民币。双方互相加微信后,被告人林某某告诉陈某某,下次要毒品可以找他。2019年12月8日14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通过手机联系林某某要求其提供330元毒品冰毒给他,林某某表示同意后,陈某某微信支付给其130元订金,双方约定在湛江市赤坎区**广场门口公交车站进行交易。当被告人林某某到达上述交易地点后被民警现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0.38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给陈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被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5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为了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日森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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