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桂平市**镇开发区的路边将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卖了1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覃某某,二人刚交易完毕就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在覃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4.76克),在被告人林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3包(净重分别为0.96克、1克、0.63克)以及毒资人民币500元。民警在抓捕被告人林某某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将1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内装4包毒品可疑物,净重分别为49.36克,49.45克,49.41克,49.64克,共净重197.86克)丢弃在旁边,民警依法查获了该毒品可疑物。经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覃某某、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5.21克,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式兵
检察官助理 昌婵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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