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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贩卖毒品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2004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因吸毒,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9月24日分别被徐闻县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10月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5月28日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徐闻县**乡**村牌坊处以100元价格将2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董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当场从林某某处扣押到疑似毒品海洛因7小包、毒资100元。上述疑似毒品7小包,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经称重,共净重0.2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毒资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到岸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董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书;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云

                                               检察官助理 简江涛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建议对被扣押的毒品、毒资等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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