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住四川省华蓥市**乡**村*组*号。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 日0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本市官渡区***小区外***路边,向他人贩卖毒品可疑物净重0.33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提取、扣押、现场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被告人林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莹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电子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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