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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贩卖毒品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19〕611号

被告人林某某,外号“**目”、“ **哥”,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系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户。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9月16日被潮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1日被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下旬的一天17时许,吸毒人员马某某(外号“兄弟”)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林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天晚上18 时许甲,林某某在潮阳区**酒店附近出租屋内贩卖600元2 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马某某,收取毒资600元。

2019年3月6日中午12时许,马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林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13时许,林某某将装有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化妆纸盒通过一身份不明的出租车司机带到汕头市**交界处给马某某,并通过二维码向马某某收取毒资1650元。

2019年3月12日18时许,马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林某某要购买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20 时许,林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马某某毒资2400元。22时许,林某某在**花园住宅区会所附近贩卖了8 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马某某。

2019年3月28日22时许,林某某在**酒店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在林某某的黑色挎包内查获疑似晶体状毒品10 包,疑似固体状毒品3小包,电子秤1 个,手机3部。经称重,疑似晶体状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97.62克,疑似固体状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9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及辨认;

3.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照片、鉴定书等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某系累犯,且属于毒品再犯,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华升 

2019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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