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2011年9月1日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2年4月12日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18日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1月22日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24日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2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2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7月16日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4日因赌博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缴赌资人民币460元及无主赌资人民币17080元;2018年7月6日因吸毒、容留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7月11日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1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刑期至2019年11月5日止;2020年4月15日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康复三年。现因本案于2020年11月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0日、4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因吸毒人员郑某某无毒品来源,遂在本市玉城街道为郑某某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次,每次约0.6克,其个人从中获利共200元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但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郑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敏玲

检察官助理:张丹芳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1346页、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