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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77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住原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其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的家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了2小吸管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共净重0.06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给邓某某,交易完毕后,二人走到乐东黎族自治县**村**队**号处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林某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和作案手机一部,从邓某某身上缴获2小吸管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毒资、手机;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吸毒人员管控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封装笔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0.0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美芳

2019年12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1部;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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