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9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县**镇**区**村**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犯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犯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20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化名)到深圳市公安局沙湾派出所举报被告人林某某贩卖毒品。2020年6月28日,王某某向被告人林某某购买冰毒两个,并通过微信转款1500元给林某某。7月28日,王某某开车到林某某提供的位置东莞市樟木头镇柏兴路路边与林某某进行交易,林某某将用纸巾包着的冰毒两包给王某某。7月29日,林某某联系王某某,说有两包冰毒可以卖给王某某,7月30日,王某某先微信转款200元给林某某,然后开车去到东莞市樟木头镇**街**护老院门口与林某某进行交易,王某某将现金1000元给林某某,林某某将毒品两包给王某某。交易完毕,林某某被抓获。缴获相关毒资、手机、毒品。经称量,7月28日交易的毒品重0.67克、0.67克。7月30日交易的毒品重0.60克、0.63克。以上共重2.57克。经鉴定,涉案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毒品、手机;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称量、取样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2.5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芸
检察官助理:张文雅
2020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四册、手机一部。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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