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乡**村****号,住福建省屏南县**镇****路**号。因吸毒于2017年6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3月29日被屏南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退回屏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屏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6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林某某在屏南县润平市场附近贩卖约0.6克冰毒给贩毒人员张某乙(已判决),张某乙通过微信支付给林某某毒资人民币200元。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于屏南县拘留所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传唤至屏南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尿液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徐某某、周某某13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锐眼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短信通话记录电子证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数量达0.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检察官助理:陈秀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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