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住福建省福安市**镇**村**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4月1日被宁德市蕉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先后于2019年10月11日、12月13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日补充侦查终结重报至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多次从他人处共购买18克“K粉”(氯胺酮)和5克“荷兰”(甲基苯丙胺)后,贩卖给王某甲、陈某某,从中获利230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2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安市**附近的路边,将4克“K粉”和1克“荷兰”以28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甲、陈某某。
2.2019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安市**附近的路边,将4克“K粉”和1克“荷兰”以28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甲、陈某某。
3.2019年2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安市**附近的路边,将2克“K粉”和1克“荷兰”以18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甲、陈某某。
4.2019年2月24日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安市**附近的路边,将2克“K粉”和1克“荷兰”以18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甲、陈某某。
5.2019年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安下白石镇大梨村小学附近,将6克“K粉”和1克“荷兰”以38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甲、陈某某。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主动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证言等;
3.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检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凤
蔡 婕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叁册186页,检察材料壹册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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