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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贩卖毒品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2013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台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在连江县**镇**村门庭附近路段,向上线“小江”(身份不明)购买了1包约6、7分重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转卖给吸毒人员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洪某某毒资100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2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在连江县**镇**村门庭附近路段,向上线“小江”购买了1包约6、7分重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转卖给吸毒人员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洪某某毒资100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26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联系上线“小江”把1包约6、7分重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藏在连江县**镇**村门庭附近路段,后联系吸毒人员洪某某自己去取走毒品,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洪某某毒资1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2013)台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转账明细、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雷某某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天祥

检察官助理:方  榆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贰册。

3.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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