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贩卖毒品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67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路**号。2005年6月7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强制戒毒半年。2018年9月28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温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2013年3月4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路桥区**街道**园马路边将一个冰毒(约1克)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石某某

2017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路桥区**街道**园马路边将一个冰毒(约1克)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石某某

2017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在温岭**院河边将一个冰毒(约1克)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石某某

2020年5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林某某浙江省拱宸强制隔离戒毒所押回路桥区看守所。 归案后,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石某某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毒品仍向他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一民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