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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贩卖毒品案)_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绰号“林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吸毒于2020年4月1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4月28日在平南县强制隔离戒毒所向公安机关自首,供述其于2020年4月5日搭班车去到藤县太平镇金部州村用400元人民币向“老吴”购买了一小瓶美沙酮,林某甲买到美沙酮之后就一直放在家中收藏着。2020年4月29日,民警在林某甲家中搜获一小瓶橙色液体毒品疑似物。经称量,该毒品疑似物净重223.66克(250毫升),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美沙酮。

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美沙酮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林某丁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供述和辩解;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照片、检查等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甲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美沙酮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喜昌

检察官助理:张晨窍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二卷、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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