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56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5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江南区**街**号**栋**单元**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16日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南宁市西乡塘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9月29日20时许,雷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林某某联系购买价值600元(人民币,下同)的海洛因,双方约定在南宁市江南区**街交易。后雷某某通过微信将600元毒资转****。当晚22时许,林某某在南宁市**街**号门前将两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交给雷某某,二人交易完毕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雷某某身上缴获两小包海洛因。经称量,两小包海洛因分别净重0.31克、0.3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现场扣押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检定证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毒品称量照片、辨认笔录;

6.抓获、称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小宁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