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街道**园**号楼**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庄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12时许,刘某某通过微信找到郝某某想要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通过微信将400元人民币毒资****,郝某某立即将400元人民币毒资通过微信转给被****,后林某某将预先藏在庄河市美好家居公交站牌下的冰毒的位置信息通过微信小视频转****,郝某某又将此小视频转发给刘某某。在协助刘某某寻找冰毒的过程中,民警将郝某某抓获,林某某弃车逃跑,民警在林某某驾驶的辽B*****号轿车内搜出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三袋,疑似毒品麻古一袋,在公交站牌下面搜到林某某将要贩卖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一袋,经称量,上述五袋毒品可疑物净重共9.45克。2019年8月20日,在庄河市**广场**号楼**单元,民警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到案,在林某某随身携带的手包内搜出疑似毒品白色晶体十袋,经称量,净重为15.36克。公安机关依规定将上述十五袋毒品可疑物送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经鉴定:上述送检的物品可疑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刘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春心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