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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29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3********,初中文化程度,汉族,业,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路**号,住深圳市罗湖区***********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3月2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7年 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窝藏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毒品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窝藏毒品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从2016年起陆续购买塑料瓶、止咳水标签、自动贴标机、液体灌装机、包装盒等工具,将含有可待因、麻黄碱成分的溶液进行分装,伪造成“咳宝”、“万咳疗”、“法拉利”等品牌的止咳水贩卖。2019年1月8日0时许,罗湖公安分局民警在罗湖区****路*****栋**楼*室抓获被告人林某某,现场缴获16包含有可待因、麻黄碱成分的液体(净重 52216克)、161个茶色塑料瓶子、334张止咳水标签纸、2台液体灌装机、1台半自动圆瓶标贴机及1台电子称等。经鉴定,现场缴获的毒品中可待因平均含量为100.865μg/g、麻黄碱平均含量为0.951mg/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塑料瓶、标签纸、自动贴标机、液体灌装机、热风枪、粘胶、电子称等;2.书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样本现场检测结果照片说明、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电话开户资料、通话记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抓捕、称重视频,淘宝购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旺旺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伶伶

2019年9月11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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