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硚口区**里**号**楼**号。2014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9时许,张某某(另处)伙同被告人林某某在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锦荣花园小区门卫室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1颗和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少许贩卖给购毒人员刘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林某某和张某某处另行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1袋。经称量和鉴定,被告人林某某和张某某贩卖的毒品疑似物重0.19克,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重0.95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侦查照片、微信记录、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和同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 雯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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