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19〕130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2月2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6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清市港头镇锦缘大酒店附近路段将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与何某某。

2.2019年6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清市港头镇锦缘大酒店附近路段将0.5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与何某某。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福清市港头镇**村**号被民警抓获,现场查扣一把电子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3日,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评定,被告人林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称;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扣押清单、病历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毒物鉴定意见书、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法医精神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提取笔录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先后二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玲玲

2019年12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共计1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证人名单1份;

6.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