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6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办事处**东路**花园**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03年8月6日被原重庆市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2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3日10时许,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林某某,表示欲向其购买人民币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约定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亲亲里”小区中门外交易。当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携带毒品来到约定地点,在亲亲里小区中门外的公路上将两袋共计净重0.25克的毒品冰毒疑似物和一颗净重0.08克的毒品麻古疑似物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付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林某某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查出17袋共计净重1.52克的毒品麻古疑似物以及9袋共计净重1.13克的毒品冰毒疑似物。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本案所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查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涉案物品照片;
2.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收缴毒品凭证;
3.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 辨认、检查、搜查、提取、称量、封存等笔录;
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仍予以贩卖2.9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文顺明
检察官助理:黄学明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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