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2019年4月20日间,吸毒人员林某甲使用微信与被告人林某某联系后通过微信向林某某购买37次毒品海洛因,并在微信上支付毒资37次共计人民币4820元。林某某收到林某甲的毒资后,将毒品海洛因放置在吴川市*镇*村林某甲家附近一间废旧房屋的窗台处,并用砖头压住,并告知林某甲,然后林某甲自行到存放毒品的位置取走毒品海洛因并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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