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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贩卖毒品)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10月初,钟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两次向被告人林某某求购毒品开心粉两三包,并通过微信支付三百至七百不等的毒资。随后,被告人林某某向上家“晴朗”求购开心粉,后在**街道**酒吧附近贩卖给钟某某。

2019年7月到9月初,被告人林某某及张某某、袁某某等人在**酒吧喝酒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先后多次容留张某某、袁某某在停放在门口的粤B9H****号牌小轿车内吸食开心粉;同年10月8日左右,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张某某、阿*、GI**等人在上址吸食开心粉。

2019年10月14日23时某某,被告人林某某先后容留石某甲、姜某某波在停放在**酒吧停车场内的粤B9H****号牌小轿车内吸食开心粉。

同年10月15日01时某某,民警在**中学旁路边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并扣押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02时某某,民警在**酒吧抓获钟某某、石某甲、姜某某波、陈某某等人,并从钟某某车上缴获疑似开心水某某;10月22日,民警在**街道**门口抓获张某某;10月28日,民警在**街道***村*巷*号***房抓获袁某某。经鉴定,从钟某某处扣押的疑似开心水某某中其中一瓶检出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张某某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阳性、MDA成分;从袁某某毛发中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MDMA阳性、MDA、氯胺酮成分。被告人林某某、石某甲尿液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呈阳性;姜某某波尿液检出甲基苯丙胺、摇头丸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手机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天司法鉴定所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粤B9H****车辆信息,宝民派出所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钟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姜某某波、石某乙、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某实施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合并对其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纯梓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涉案毒品、手机现扣押在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宝民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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