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在**快递公司工作,住深圳市福田区**村**号**房。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通过闲鱼APP贩卖存有淫秽视频的U盘牟利。2019年10月11日,叶某某夫在闲鱼网站以人民币75元、78的价格分别购买存有淫秽视频的U盘两个,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快递发货。2019年11月14日,林某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上述U盘内有311部视频文件,其中295部为淫秽物品,16部为色情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U盘及手机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林某某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夫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公鉴字[2019] (040)号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截图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聊天记录截图和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堃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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