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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贩毒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居委**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0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揭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请示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管辖,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 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医院旁巷子内吸毒人员郭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将0.12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150元的价钱贩卖给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二、2019年9 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医院旁巷子内吸毒人员郭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将0.25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300元的价钱贩卖给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三、2019年9 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医院旁巷子内吸毒人员郭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将0.08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100元的价钱贩卖给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四、2019年9 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医院旁巷子内吸毒人员郭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将0.15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200元的价钱贩卖给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五、2019年9 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医院旁巷子内吸毒人员郭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将0.3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400元的价钱贩卖给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六、2019年9 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医院旁巷子内吸毒人员郭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将0.3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400元的价钱贩卖给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七、2019年9 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医院旁巷子内吸毒人员郭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将0.08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100元的价钱贩卖给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八、2019年9 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医院旁巷子内吸毒人员郭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将0.08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100元的价钱贩卖给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九、2019年9 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医院旁巷子内吸毒人员郭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将0.08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100元的价钱贩卖给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十、2019年9 月25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医院旁巷子内吸毒人员郭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将0.08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100元的价钱贩卖给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十一、2019年8 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医院旁巷子内吸毒人员郭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将0.4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500元的价钱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十二、2019年9月9日20时,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医院旁巷子内吸毒人员郭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将0.4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500元的价钱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十三、2019年9月14日15时,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医院旁巷子内吸毒人员郭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将0.4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500元的价钱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十四、2019年9月14日22时,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号吸毒人员黄某某的住家内,将0.4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500元的价钱贩卖给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十五、2019年9月15日18时,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号吸毒人员黄某某的住家内,将0.6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800元的价钱贩卖给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十六、2019年9月16日16时,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医院旁巷子内吸毒人员郭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将0.4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500元的价钱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十七、2019年9月17日15时,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小区小门出入口,将0.4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500元的价钱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十八、2019年9月18日23时,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小区小门出入口,将0.8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钱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十九、2019年9月19日19时,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小区小门出入口,将0.8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钱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二十、2019年9月20日23时,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小区小门出入口,将0.4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500元的价钱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二十一、2019年9月21日11时,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小区小门出入口,将0.4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500元的价钱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二十二、2019年9月22日15时,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小区小门出入口,将0.4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500元的价钱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二十三、2019年9月23日16时,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小区小门出入口,将0.4克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500元的价钱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2019年9月25日16时多,被告人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街道**医院附近一出租屋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民警现场查获4小包白色粉末状物(净重0.78克)。经鉴定,4小包白色粉末状物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4小包白色粉末状物、1部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称重记录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某某一共贩卖毒品二十三次,共8.5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克彬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块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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