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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贪污案)_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虎检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78********,汉族,大专文化, 原系虎林市杨岗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人,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综合楼**单元**室。2020年5月1日因涉嫌贪污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本院以涉嫌贪污罪决定逮捕,同日由虎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虎林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在担任虎林市杨岗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2019年度医疗保险金共计35.149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期货和生活花销。

1.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林某某收取虎林市杨岗镇散户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险金共计7.423万元,未上交指定账户,被其贪污。

2. 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2月10日间,虎林市杨岗镇朝阳村会计宋某某上交该村村民医疗保险金共计8.503万元,被告人林某某让其存入自己个人账户,被其贪污。

3. 2019年1月10日至1月21日间,虎林市杨岗镇新建村会计郭某某上交该村村民医疗保险金共计18.277万元,被告人林某某让其存入自己个人账户,被其贪污。

4. 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3月4日间,虎林市杨岗镇合民村会计金某某上交该村居民医疗保险金合计0.946万元,被告人林某某让其存入自己个人账户,被其贪污。

综上,被告人林某某总计贪污公款35.149万元。案发后,由被告人林某某的同事代其全额退赃。

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潜逃外地。2020年4月21日,虎林市公安局民警在吉林省某某市绿园区****商铺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干部履历表、医疗保险凭证及医疗保险金存款回执、银行客户回单、医保参保人名单统计表、医疗保险业务申报单、邮政储蓄汇款凭证、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账户明细、办案说明; 

2. 证人刘某某、宋某某、金某甲、金某乙、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君

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1. 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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