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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贪污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巡逻警察大队**,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州市花都********房。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广州市花都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7日将该案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0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调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林某甲在担任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狮岭派出所**期间,按照时任狮岭派出所**的授意,利用负责该所报账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报销工作经费的过程中,通过虚列餐费、燃油费、办公用品费开支的方式套取公款。

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按照时任**陈某某(另案处理)的授意将套取公款中的部分钱款兑换为现金港币100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交给同案人陈某某个人使用。

2015年,被告人林某甲按照时任**林某乙(另案处理)的授意将套取公款中部分钱款兑换为港币10万元后交给同案人林某乙个人使用。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林某甲到广州市花都区监察委员会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材料、到案经过、报销审批表及汇总统计表;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同案人林某乙、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电子数据:银行流水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协助他人侵吞公共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丽

2020年4月30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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