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汽检刑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21981********,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长春市南关区**镇**村**屯**号**室,住长春市南关区**镇**村**屯。因涉嫌贷款诈骗,于2019年10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春市公安局汽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3月2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5月2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编造其在吉林省国华富萍有限公司有股份的虚假事实,提供虚假银行流水、房屋产权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虚构贷款资质和还款能力,采取使用以一辆白色福特F150(车架号1FTEW1EG6HFC73307 车牌号吉A****6)抵押贷款的手段,通过吉林省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汽车厂支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2.5万元。贷款发放后,被告人林某某在仅偿还7期贷款共计人民币10.7889万元后,因无力偿还贷款,遂于2019年1月开始不再继续偿还贷款,并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采取手机关机、更换居住地地址、车载GPS离线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2019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将案涉车辆以18万元价格抵押出售后离开吉林省长春市前往四川地区。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四川省雷波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戴纳肯汽车(白色,车牌号吉A****6,车架号1FTEW1EG6HFC73307 );
2.书证:汽开分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汽开分局经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汽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林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车辆借款质押合同、车辆借款质押承诺书、借条、质押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林某某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存根长房权字第1060128458号、林某某申请贷款时提交的房权证字第1060128458号、情况说明、国华富萍商贸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林某某申请贷款时提交的《运输协议》及单位收入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2019年9月23日查询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吗明细表、林某某申请贷款时提交的招商银行户口交易明细表、涉及林某某车--运通汽贸王某甲与“二宝”通话录音译、在逃人员登记表、信用卡透支催缴还款通知书、还款证明、中国银行凭证、中国银行凭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保证合同、专向分期业务客户划款委托书、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申请表、信用卡代扣授权书、林某某身份证、林某某户口本、林某某离婚证、林某某个人单身证明、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发票、补充协议、汽车贷款担保合同、垫款支付确认单、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汇款电子回单、押解网逃手续、营业执照、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中国银行流水表格、谅解书、结清证明、对账单;
3.证人刘某某、王某甲、吕某某、边某某、闫某某、王某乙、付某某、唐某某、盛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龙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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