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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赌博案)_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 “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73********,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9月2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贵港市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徐达林(在逃)、“牙齿”(在逃)等人在租用的平南县平南镇江滨大道699号房屋三楼,林某某购买纽扣、麻将、椅桌等赌博工具,随后打电话诱骗吴某甲前来赌博。吴某甲等人到来后,双方约定以纽扣“黎摊”的方式进行赌博。吴某甲做庄家,张某某等人做“荷利”,被告人林某某和徐达林、“牙齿”等五、六名男子做闲家。在赌博的过程中,吴某甲先后输了95万给林某某等人。当天下午,吴某甲借龙某某的农行卡通过农行柜机转了20万元给林某某指定的何松贵账户。吴某甲输钱后,发觉被人设局骗钱了。随后吴某甲去找林某某理论,要求林某某退还赌输款项。林某某拒绝并拿矿泉水瓶、椅子殴打吴某甲,吴某甲以跳楼相威胁,林某某才答应退还了10万元给吴某甲,并承诺不再追讨吴某甲尚欠的赌债。吴某甲要求林某某退还赌款未果,便到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龙某某、廖某某、石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辨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辩认笔录。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爱萍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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