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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某乙:绰号:“四妹”,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0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海市海城区**路**号。现住址:北海市海城区**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1月1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曾于2020年11月11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12月11日重报本院审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的赌博方式,在北海市海城区**路**园**栋**单元**室聚众赌博,林某丙、韩某某、王某某等多人参与。从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林某某组织多人赌博,赌资累计达220752元。2019年11月1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斯

2020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87797****;

2、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伍册及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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