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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赌博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转账方式接受潘某某、池某某、周某的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112726元,支出下家资金人民币247781元,累计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360507元。其中,潘某某(已判刑)多次通过微信接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并将收来的码注上报给林某某等多人。

2019年6月19日,林某某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厦门良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阅报告;5.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小燕

检察官:黄蕾雪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顺昌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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