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61965********,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2018年8月份开始,在其广西浦北县**镇**村**里,以“六合彩”坐庄的形式,自设赔率接受附近村民的“六合彩”投注、报码进行赌博,期间嫌疑人林某某以收到的“六合彩”码单金额提成10%或3%作为报酬,委托卢某某(另案处理)、微信号“**”(在逃)等人帮忙收“六合彩”码单。从2018年8月份至2019年10月30日,林某某共收取赌资约30万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涉案手机;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交****;证人证言:卢某某、覃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及证人某某乙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权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浦北县**医院**所分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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