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 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3522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至7月30日,被告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召集刘某甲、李某某、陈某某、龚某某、龚某甲、孙某某、刘某乙、龚某乙、林某某等人到期租住的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城二期**栋**梯**室,以玩“十三水”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约8000元。
2019年7月30日,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民警在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城二期**栋**梯**室抓获被告林某某。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刘某甲、李某某、陈某某、龚某甲、孙某某、刘某乙、龚某乙等8人,查获赌具扑克牌78张,扣押赌资527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李某某、陈某某、龚某甲、孙某某、刘某乙、龚某乙、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达52765元,抽头渔利约8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陈玉亨
检察员:缪婧巧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蕉城区**镇**村**路**弄**号,联系电话1****31****;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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