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现住址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至1月30日、2020年4月20日至5月26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福建省诏安县**镇**村房子内利用扑克牌赌“宝”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5月26日,该赌博场所被诏安县公安局查获,民警现场查获参赌人员田某某、沈某某、许某某及扑克牌一副,无主赌资150元。至被查获时,林某某共抽头渔利8000元,现场被查获抽头渔利款5140元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许某某等4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8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金真
检察官助理:沈雯悦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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