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路**号,现住四川省平昌县**镇**街西**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得知杨某某(另案处理)准备开展一次排毒体验活动,杨某某微信联系林某某让其帮忙负责购买排毒活动需要用的电池、西兰花、“泻盐”(书名为:硫酸镁)等物品。2019年10月2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将其他东西购买好以后,到几家药房均买不到“泻盐”,林某某便想起自己以前开展排毒活动剩下的“泻盐”存放于平昌县**家中缝纫机的抽屉内,林某某回家误将自己以前做冻货生意时放在家中的一包亚硝酸盐交给了杨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未做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将“泻盐”分发给参与排毒体验活动的向某某、丁某某、郭某某等人,并要求将“泻盐”拿回家兑水服用,向某某、丁某某、郭某某等人回家后进行了服用,造成向某某死亡,丁某某和郭某某受伤住院。经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向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口服亚硝酸盐后中毒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向被害人向某某的近亲属支付相关赔偿费用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误将亚硝酸盐交给他人服用,造成一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含林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平昌县**镇**街**小区**栋**单元**楼**号。

2.卷宗2册,光碟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