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8〕41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路**号,无前科。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于同日由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8日12时许,沧源县芒卡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在沧源县大湾江执勤点附近巡逻时,发现被告人林某某携带毒品从执勤点后山上走下来,执勤人员即对其携带的手提包进行检查时,当场从该手提包两侧夹层内查获用黄色胶带和白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2块,净重696.5克(含量为68.1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照片;
2.书证:身份情况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6.毒品提取、称量、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辉
2018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沧源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本案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现存于沧源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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