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镇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1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年10日7时43分许,被告人林某某从中缅边境镇康县南伞镇石灰窑废品收购站一侧的小路非法入境时被镇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从林某某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的一绿色“飘柔”牌洗发露瓶子里,查获外用透明塑料膜包裹的毒品海洛因49颗,净重338.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及包装物等(附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6.检查、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走私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凤斌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镇康县公安局。
3.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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