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1120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7********,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镇**街**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6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受雇佣在广州市越秀区桂花岗三街**号**楼**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皮带并按月领取工资。2020年6月29日,公安人员根据证人徐某某的举报,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假冒“GUCCI”手袋718个、“GUCCI”皮带85条,“GHANEL”手袋102个,“YSL”手袋37个,“LV”手袋80个等涉案物品,经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扣押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93600元。
截止2020年6月29日,涉案“GUCCI”、“CHANEL”、“YSL”、“LV”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手提袋、手袋、皮带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的假冒手袋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佳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11张。
3、被告人林某某的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4、缴获GUCCI手袋718个、GUCCI皮带85条、CHANEL手袋102个、YSL手袋37个、LV手袋80个、金属钥匙1串、黑色IPHONE X 移动电话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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