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区**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0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其名为“香港代购**”的淘宝网店销售假冒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FOREO”注册商标的LUNA MINI2代洁面仪。石家庄**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调查员田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的办公室通过淘宝网向林某某购买LUNA MINI2代洁面仪一个,收到后经鉴定,系假冒“FOREO”注册商标的产品。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民警在被告人林某某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办公室内扣押待售的LUNA MINI2代洁面仪15个。经查,被告人林某某销售金额共计约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锋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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