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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公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原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8日、自2020年2月2日至2020年3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4日至2019年10月18日、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始,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向他人购进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而后存放于莆田市新度镇一出租房内待售。同年4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以每双25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同案人袁某某(另案处理)陆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若干,销售金额共计227900元;以每双24元的价格通过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集奎村158货运站向“刘辉”(身份不明)陆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2460双,销售金额共计60000元。

2019年5月2日,公安机关在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集奎村158货运站内查获被告人林某某存放在该货运站待寄出的1728双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价值41472元)。同日,被告人林某某以每双20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1632双,销售金额32640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被查扣的鞋类商品系假冒**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1728双;

2.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郑某甲、郑某乙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5.同案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

6.**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362012元(其中41472元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志峰

检察官助理:周雪萍

2020年3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逮捕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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