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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35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2********,汉族,个体户,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村**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9年9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雇用侯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专门在我市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活动。被告人林某某从市场收购假冒**、**品牌手机,并安排员工在其租用的深圳市福田区**路**大厦**房、**房内对所收购的假冒**、**手机进行组合包装,然后通过网上店铺对外销售,非法牟利,被告人林某某为该窝点老板。

2013年2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抓获侯某甲并在深圳市福田区**路**大厦**房、**房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手机1006部、假冒**手机103部及假冒手机配件一批、销售单据一批。经鉴定,上述假冒**及**品牌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40560元。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揭西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司、**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和《价格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侯某甲、蔡某某、侯某乙、侯某丙、俞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薇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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