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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59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8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为非法牟利,自2019年3月开始以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产业园*栋**、**、**房为仓库,购进大量假冒iPhone注册商标的耳机、数据线,在淘宝网“**香港代购”网店上进行销售。2019年12月5日,民警根据举报在龙岗区坂田街道****产业园5栋**、**、**房缴获疑似假冒iPhone注册商标的耳机3546个、数据线635条,经鉴定均为假冒iPhone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805563元。

根据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其在“**香港代购”网店上的实际销售价格为:假冒iPhone数据线单价为63元及68元、假冒iPhone耳机单价为66元及76元,分别对上述耳机及数据线的销售金额进行统计,假冒注册商标的数据线共计金额1391元,假冒注册商标的耳机共计金额1527672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529063元。

按照销售单价假冒iPhone数据线单价为63元及68元(平均价65元)、假冒iPhone耳机单价为66元及76元(平均价71元),现场缴获的假冒iPhone注册商标的数据线共计635条,总价格41275元(65×635=41275)、现场缴获的假冒iPhone注册商标的耳机共计3546个,总价格251766元(71×3546=251766),以上合计人民币2930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缴获疑似假冒iPhone注册商标的耳机3456个、数据线635条;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报案书、美国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苹果电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郭某某、罗某某、吴某某、蔡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加子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 随案移送物证假冒iPhone注册商标的耳机3456个、数据线635条等(详见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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